设置字体大小:【大 中 小】 【打印】 【页面调色板 】 发布时间:2018-01-25
元月15日,武穴森林公安局接到大法寺镇张秀九村一匿名群众报警称:张秀九村村集体山场上的树光天化日被偷砍。接警后,该局迅速组织民警赶赴案发现场。在离案发现场百余米外,民警能够清楚的听到山上传来的“轰轰”锯声。赶到涉案地后,民警现场抓到民工伍某金、张某文、伍某保、吕某贵、吴某得等五人,发现遗留的伐倒木,数量令人触目惊心。据民工交待他们五人来自大法寺镇同一村,是由张某宝、吴某松、李某和雇请到山上砍树的。
鉴于案情重大,该局局长吴建勋高度重视,将此案作为“楚天冬季攻势”专项行动头号案件,立案侦查。并成立了以副局长张建军同志为组长,刑侦科民警为成员的“1.15盗伐林木案”专案侦破小组。经研判,犯罪嫌疑人张某宝、吴某松、李某和三人相互熟知,并存在利益关系。办案民警以此为突破口,一边深入到三人各自的村走访,一边到相关的木材收购点了解收购情况。
吴某松、李某和闻讯后,主动到武穴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。起初,民警讯问吴某松树木去向及吨数时,吴某松对数量闪烁其词。当民警报知具体吨数时,吴某松沉默了,彻底失去了心理防线,老实交代了案件事实。经询问,李某和与吴某松、张某宝本来相识,年关将至,张某宝与李某和、吴某松三人聚在一起商量搞点钱过年,于是胆大妄为的张某宝想到将黑手伸向了张秀九村庙后背山上的树。三人一拍即合,约定按照每车1200元提成给张某宝,由张某宝发起组织,吴某松雇请民工,李某和坐收渔翁之利,在既未经相关部门同意,又未办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,擅自在张秀九村集体山场上偷砍树木变买,非法获取利益。张某宝、李某和、吴某松三人在不同时间段内出现在现场“督工”。
1月14日,吴某松将盗伐的木材送往某木材收购点,从中获利3900余元。1月15日下午,正当快要装车收工时,被森林公安现场查获。经mobile28-365365林业工程师现场检尺,盗伐木材蓄积达8.2立方米。19日,张某宝迫于压力,到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,并交待了案件事实,坦白了他与李某和二人已从吴某松处收益400-600元的事实。
目前,犯罪嫌疑人吴某松、李某和、张某宝均被依法刑事拘留,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之中。
警方提醒:
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[2006]36号《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四条、第六条及第十九条的规定,结合湖北实际情况,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,盗伐林木立案标准为3立方米或者幼树120株。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,数量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量巨大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量特别巨大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